我國台灣地區航港管理體制隨著國內外政經情勢的發展而演變,民國三十四年至民國三十六年間,台灣光復重建時期的航港管理體制,因台灣省的政府組織重建影響,其體制也在短短一二年間,由「航港分立」整併為「航港合一」。民國三十六年台灣省政府成立後,交通部正式將航政業務委託省府代管,並由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所設立之各港務局航政組執行業務。民國六十九年商港法正式公布實施,雖規定國際商港由交通部主管,並設商港管理機關管理商港,但因交通部未於台灣地區國際商港設置商港管理機關,仍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報請行政院核定基隆、台中、高雄、花蓮四個國際商港,繼續委託台灣省政府代管。我國航港業務自民國三十六年起至民國八十七年省府組織精簡止,一直是由台灣省政府代管,並由該府交通處港務局管理與執行,而交通部主管全國航港政策業務,由航政司負責規劃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