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港務局港埠綜合大樓興建案與國內高鐵案及桃園地區捷運系統並不相同,原因在於各港務局港埠綜合大樓興建案之計畫用地,均為各該港務局管理之國有公地,無土地徵收問題存在,且該等計畫用地的施工範圍不如高鐵案及桃園地區捷連系統等寬廣複雜,且資金亦不需那麼龐大。唯民間投資國內各國際商港之港埠建設,以往主要是依據『商港法』之規定採合作興建之方式執行者為多。雖另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民間參與港埠建設之另一種通道,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於民間參與港埠建設之範圍,侷限於工業專用港,國際商港可採用之部分有限;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政府公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後即大力推動獎勵民間參與鐵路、公路、大眾捷連系統、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等重大建設,並提供各種優惠措施,為民間參與國際商港建設提供了更寬廣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