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討現行出租專用碼頭制度有待商確之事項如下:。1.機具設施使用年限忽視作業量之不合理。高雄港80年之貨櫃裝卸量為391萬TEU,全港貨櫃起重機30部,平均每部起重機裝卸13萬TEU,起重機之使用年限則參考日本規定訂為15年,反觀日本神戶港及東京港1990年每個貨櫃起重機每年裝卸個數為5.0萬TEU及5.6萬TEU(表十七)與高港相差7.4萬~8萬TEU貨櫃量,高雄港本身不考慮貨櫃起重機之作業時數及作業量,在超負荷之作業量下仍要規定15年之使用年限,使用年限過長實在不符經濟使用原則。由基隆港第一貨櫃中心之起重機於裝卸作業時發生吊臂折斷之不幸事件來看,該起重機於70年購入至今才使用11年,卻發生了全世界各港口僅發生過一次之同類事件,難保高雄港不再發生同類事件,造成巨額之賠償損失,因此裝卸機具使用年限之合理化值得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