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所給與於殷人的傳統宗教的轉化,可以分【四】3點來說明:第一、周人雖然還保留著殷人許多雜亂的自然神,【而加以祭祀,】但他們政權的根源及行為的最後依據,卻只訴之於最高神的天命。並且因為由憂患意識而【來的「敬」的觀念】之光,投射【給人格神的】天命以合理的活動【範圍】,使其【對於人僅】居於監察的地位。而監察的準據,乃是人們行為的合理與不合理。於是天命(神意)不再是無條件地支持某一統治集團,而是根據人們的行為來作選擇。這樣一來,天命漸漸從它的幽暗神秘的氣氛中擺脫出來,而成為人們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加以了解、把握,並作為人類合理行為的最後保障。並且人類的歷史,也由此而投予以新地光明,人們【可以】通過這種光明而〔能〕對歷史作合理地了解,合理地把握。因而人人漸漸在歷史中取得【了某一程度的】自主的地位。這才真正是中國歷史黎明期的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