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廣告違規之罰鍰金額,僅規定如涉及不實、誇張或誤解,處以新台幣(下同)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涉及宣稱療效,則處以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為尊重各縣市衛生局決定之罰鍰裁量基準,造成各地裁罰不一,及廣告違規之裁罰金額過低之情形。為解決此等問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8年5月7日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作為統一裁罰基準,供地方衛生局參考以建立執行之公平性,併盼能有效遏止違規廣告以收嚇阻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