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之召集權人公司法有列舉的明文規定如下:董事會、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許可之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許可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監察人、臨時管理人、重整人及清算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如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人等都無召集股東會之權限,如果由無召集權限之人召開股東會所作決議有無效之虞。本文將介紹董事會應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但是未能依據股東之請求討論決議每一提案,該等股東遂請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案例,造成該公司對該主管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嗣後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過程精采,不敢藏私,願為文與讀者分享,敬請不吝賜教,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