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之父B於民國87年1月14日死亡,A及其他繼承人等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遲至89年1月11日始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及罰鍰。A及其他繼承人等就甲地號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及罰鍰處分不服,併同主張增列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未獲變更;A及其他繼承人等對農地農用扣除額乙項再表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循序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後,提起再審之訴,亦經再審之訴駁回,全案已告確定。嗣A於104年7月具文,主張最高行政法院91年3月26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宣告違憲,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退還已溢繳之遺產稅款等,經國稅局否准其申請。A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亦遭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