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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利息收入與剔除已支付利息費用之法制調和問題研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為核心
作者 謝碧珠
中文摘要
為開放中小企業資金融通之管道,按現行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於例外之規定下,尚非完全禁止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約定利息等情形,設算利息收入,經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於98年5月27日以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法律規定取而代之。然而,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另有限縮或剔除實際已支付利息費用課稅之規定,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尚無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惟本研究認為,既剔除已支付利息費用,卻又對未收入利息予以設算,虛增納稅義務人所得,並增加其法定納稅義務,有害其營業之永續經營、職業自由及財產自由權之保障。此外,限縮或剔除實際已支付利息費用課稅之規定,與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同樣涉及租稅客體之範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否則即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爰針對設算利息收入與剔除已支付利息費用之法制調和問題探討之。
起訖頁 4-12
刊名 會計師季刊  
期數 201712 (273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該期刊-下一篇 共同申報準則對會計師業務之影響與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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