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1950、1960年代之人權平等意識的發展及各項人權運動,包括種族與性別平權等,身心障礙者的平權意識與平權運動,也自1960年代於焉而起。亦即,倡議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有權利生活在社區;和一般人一樣上同樣的學校與接受一般融合教育;進入成年,也和一般人一樣參與勞動市場與競爭性就業;當高齡時,也同樣可以住在自己的社區、在地老化;而非如「物品」(object)一樣被隔離「安置」(place)在制式(institutionalized)的教養機構、被監控過著團體式的生活,或被隔離在所謂的「特殊學校」接受所謂的「特殊教育」,或只能在被庇護、被保護的庇護性場域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以及住進安養性質的老人之家,而這些倡議乃所謂的「去機構教養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運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