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2014年前取得中醫師證照,無論在任何中醫機構或診所執業登記兩年,不必經過訓練,就可以作為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但是2014年做了很大的改變。依據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且須在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和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使得為之。故當時之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為建立完整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從負責醫師訓練到住院醫師訓練進階到專科醫師訓練,提升中醫師執業素質及增進國際競爭力,提供國內民眾更好更完整的中醫藥醫療環境e照西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自1986年起即開始要求欲擔任負責醫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