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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銷售阻卻新穎牲從Medicines Company v. Hospira, Inc.談起
作者 劉仁傑
中文摘要
美國專利法 §102 (b) ( Pre-AIA)規定,「任何人應有權獲授專利,除非──在美國申請專利之日逾一年前,該發明已在本國或外國獲准授予專利或載於印刷刊物,或在本國公開使用或為販售之用。」也就是說,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前,因為某些特定事件或特定人之行為的發生,會影響專利權的取得,一般即稱為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備新穎性,而無法再授予其專利權。一般而言,本條規範可再細分為三個部分,即(1)在美國專利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前,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美國或其他國家已取得專利權或記載於印刷刊物上;(2)在美國專利申請日起一年以前,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美國已公開使用;以及(3)在美國專利申請日起一年以前,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美國已銷售者。
起訖頁 70-81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1708 (214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該期刊-上一篇 我國間接強制金制度之重新認識(下)
該期刊-下一篇 從健保角度看司法院釋字第7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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