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機關處理有關人民陳情,係以1973 年公佈施行的「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為藍本,到2000 年5 月25 日改為「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輔以「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至2001 年1 月1 日為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所取代 。行政程序法上列「陳情」一章,歷來頗多爭議,甚至,陳情實際的運作,並非一般人所理解之「行政程序」,惟我國行政程序法仍視之為行政程序的一種,當然有其國情的必要性;所以,行政程序法對於陳情的定義,採從寬的原則。舉凡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均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陳情」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七章,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上之陳情當指行政陳情,不及於立法陳情與司法陳情。然而陳情理論上仍有別於訴訟、訴願等,僅僅規範幾條專章,缺乏專法,所以被歸納為非正式之救濟管道。陳情已成為民眾表達意見的重要管道,確有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規定之必要。民主制度的成熟,重視民意為必然趨勢,政府行政部門大量增加與民眾溝通管道,陳情管道愈便利,陳情案件就愈多,政府機關處理民眾陳情的時間與成本就會增加,甚而排擠正常辦公時間,更甚者民眾濫用陳情權的情形也日趨嚴重。 在消費者意識抬頭後,民眾對於政府部門的服務品質要求提高,如何簡化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機制,並針對日益嚴重的陳情案件氾濫情形找出解決的策略,均是重要課題。 本文分析我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之陳情案件處理概況,進而分析我國陳情法制的特殊性,以及提供未來法制修法的檢討方向,是為本文之價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