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是以解決涉外私法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解決涉外私法關係應適用哪國法律的規定,內容多是討論法律適用的規範。以日本為例,其國際私法的主要法源是《法例》,規範在第三條至第三十四條中。其規定可區分為:(1)關於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2)雖與法律選擇相關,但僅間接在法律選擇時發揮輔助作用的法律規定。 國際私法的理論與其範圍的概念有著密切的關係,因兩者產生矛盾時,詞彙有衝突的問題產生。因此將衝突規範,當作是將哪些法律對象關係調整的問題。依性質,衝突規範有兩種形式。第一種衝突規範被稱為雙邊衝突規範或完全衝突規範,日本的國際私法基本上就是採取這種模式。第二種衝突規範被稱為單邊衝突規範,關於法國人的身份及能力適用《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3款即是典型的事例,但日本國際私法原則上並未採取這種模式 。 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兩種法律哲學截然不同,人們開始懷疑原有的國際私法傳統結構是否還能維持,而產生了國際私法危機,甚至有人稱此為傳統國際私法危機的時代。在這個時代國際私法之主要使命,是將涉外私法關係分成不同類型的法律關係。本文將針對此做一研究,以日本國際私法發展為借鏡,並藉由理解美國對法律選的衝擊、規則變化、與法律選擇的連結問題,來深入探討當代國家私法的新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