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分為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的協議分割,或者無法達成協議時,訴請法院做出的裁判分割。協議分割是共有人協議分配共有物的行為,最常見的協議分割標的是土地,因為土地分割變為單有一所權人後,各所有權人可自由管理處分其土地,增加土地的使用價值。共有物的分割,除了民事法律的關係外,同時也涉及許多課稅的問題,尤其在房屋合一稅施行後,共有物分割的稅務法律關係,也變得更為複雜,此乃引發本文的撰寫動機,本文從實務案例出發,配合房地合一課稅的實務操作,解析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後出售,所涉及的房地合一課稅問題,同時也論及房地合一稅以外,與共有土地分割相關的稅務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