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藥害救濟制度之建立,始於86年間部份民眾因使用口服抗黴菌藥物造成急性肝炎而住院,並有嚴重至引起猛爆性肝炎導致死亡之不良反應事件。緣此,行政院衛生署參考德國及日本對於前述事件之處理方法,制定藥害救濟要點,同時並積極推動「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程序,後於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佈施行,以「藥害救濟法」第1條前段:「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為立法意旨,另依「藥害救濟法」第6條之授權規定,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稱本會),除作為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專責機構,俾使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執行更臻完善,以確保完整施行一良善政策1,並彙整歷年藥害救濟業務之執行情形及分析案例審議結果,研議有關用藥安全及藥害防制等策略,提供主管機關於制定政策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