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科技之發展有其極限,人類亦無法預知藥物可能發生之所有危險。鑑於國內過去民眾用藥發生之傷害事件,在其責任難以確認下,民眾及廠商均於陳情及訴訟過程中,遭受極大之精神與物質上的折磨及損失;為保護藥品消費者權益,健全醫藥產業發展,使正當使用合法藥品,因其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者,獲得迅速救濟,衛生署乃參考日本、德國解決藥害事故之立法經驗,並配合我國之環境現況,自87年5月19日起,數次邀集國內五大藥品公會、協會,學者專家及消保專家,就藥害救濟要點及制度之方向、原則及籌款方式等,進行研商,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並採分段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