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法理學研究主要集中於法律秩序的司法方面──關於確認司法權威的法律秩序之形式結構,關於裁判法的概念工具,關於司法機構的行為方式和歷史沿革,關於司法推理的邏輯,關於法庭聲稱其所服務的社會目的,關於他們應該為之奮鬥的道德理想,關於法官造法的批判和評價,等等。各式各樣的“學派"標籤經常伴隨著相應的一些智識上的努力,例如,分析學派、社會學學派、歷史法學派、哲理學派,每一派常常以謙遜的真理為代價宣稱自己的優越性換句話說它們各自呈現出的不過是對於給定研究對象的一種不同的、極力強調的但又是非競爭性的關注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