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財政部對於其依海關緝私條例授權發布之公告,若有變更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發生疑義,乃去函法務部。法務部並以此為主題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會議,會中有事實變更與法律變更兩種不同見解,多數說係採法律變更,並應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此爭議涉及公告之性質是否為法規命令,以及可否納入行政罰法第五條規定之「法律」。其次,有必要究明該條規定之「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之內涵為何。再者,必須釐清釋字第一三號解釋之意旨,並檢討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以了解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之本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