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近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六六六號,宣告社會秩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必須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此一解釋沒有不同意見書,但是有超過半數的大法官(八位)提出協同意見書。亦即該條規定違憲甚為明顯,無不同意見;但構成理由方面,則有過半數大法官認為理由不夠周詳。本文亦贊同結論的意見,對於發表協同意見書的多數大法官,亦表示欽佩之意。但本文的出發點,與發表協同意見書的多數大法官的看法,亦略有不同之處。本文認為,此一問題主要觸及到「性行為提供」本身可否視為一種「勞務的提供」?對於「人」的主體性是否會造成侵害?以下本文擬先對本號解釋提出評釋,再從「娼妓發展史」及「法本質論」探討性行為作為職業自由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