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進入全面消費之時代中,消費爭議更顯多樣,二九年六月至九月先後發生兩起令人矚目之網路消費事件,分別是戴爾公司與和樂家居館網站標錯價事件。而以戴爾所引爆之新型消費事件最具代表性。此事件展現網路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與戴爾之角力大戰,其中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三三、三六條與第五八條之規定對戴爾開罰,以戴爾所提供之商品有損害消費者之財產權為據,惟此事件是否該當上開要件,不無疑義。故本文嘗試從消費者保護法外在體系解構其第三六條之規定,並進而描繪出主管機關對企業經營者監督管理權限行使之射程與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