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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1001 (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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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評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
作者
陳運財
中文摘要
先後繫屬於同一法院之相牽連案件是否合併審判,事涉法定法官原則規範狀態的變更;為防止恣意操控審判,自應具有正當事由及合於正當程序的併案程序始得為之。此項情形,應實質審酌案件情節、性質態樣、案件間關聯程度、證據調查階段等因素,以判斷合併或分離審判對是否有助於公平迅速審判之實現。此乃審判權的核心領域,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而顯與法院內部機械性、例行性的事務分配性質相異,不應混為一談。另基於當事人訴訟權益及審判之公平,當事人有權聲請合併或分離審判、法院依職權裁定前應徵詢當事人之同意。
起訖頁
24-41
關鍵詞
禁止恣意審判原則
、
法定法官原則
、
公平審判
、
相牽連案件
、
合併審判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001 (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人權保障留給司法行政和程序的立法空間--簡評第六六五號解釋
該期刊-下一篇
審判獨立與司法獨裁--解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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