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恢復原狀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側重於受害人固有整體利益的保護,與金錢賠償共同構成損害賠償的基本方式,其包括返還原物的物理性恢復原狀、費用恢復原狀等形態,以可能和可行為適用前提。透過羅馬法、歐洲中世紀經院法學派、近代歐洲大陸民法典以及最新的立法模式,可以發現恢復原狀在民法、尤其是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地位,其在損害賠償方式中的重要性與金錢賠償已經發生對調。中國大陸有關侵權責任方式的制度安排有待改進,具體列舉的責任方式在邏輯上值得反思。透過比較法和制度歷史研究,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方式應當以損害賠償為中心,增加預防性救濟方式,損害賠償以完全賠償為原則,包括金錢賠償和恢復原狀兩種基本方式,在此框架基礎上可作必要的列舉,但應當廢除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