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因應金融商品之創新性及金融服務業跨業經營之趨勢,於金融監理上實應建立全面性之法制規範,避免產生監理落差之弊。我國主管機關於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研議完成金融服務業法草案,採取漸進式之立法,逐步推展金融法規整合之工程。觀諸草案內容,雖有令人耳目一新之處,然因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業設有詳細規定,恐引發「新瓶裝舊酒」之譏,且將各種金融業所需之差異性規定置於同一規範中,是否符合功能性監理之目標,亦有疑義。因此,本文除檢視金融服務業法之功能定位,並就該草案對金融服務業所建構之監理目標、監理原則及行為準則,提出建議,期能有助於完善金融服務業法之立法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