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婚姻關係存續之久暫攸關婚姻成員之安全保障,在以男性為經濟生產重心之社會,被離之女性及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子女,其安全保障是否為不利?社會是否許可離婚?又,是否得由任一方之意思、或雙方之意思、或依男方或女方家族之意思、或依社會之意思、教會之意思、甚或神之旨意而離婚?再者,是否得以婚姻對個人或其家族之不利益與侵害,例如不喜悦於夫或夫之父母、不生育子女之不能與不貞、與非配偶者性交、不同居共財與互助協力、名譽、身體或生命之侵害等原因而離婚呢?或概括以婚姻難以維持重大事由或婚姻無可挽回之破裂原因而離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