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應當包括一個基本的穩定體系和應對衝擊的機制。相應地,一國金融穩定法律制度亦應包括金融穩定基本法律制度和應對突發事件、危機狀態的金融穩定特別法律制度二部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在完成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處置金融風險的過程中,採用剝離不良貸款,財政、外滙存底注資等諸多做法,使得銀行風險得以有效化解。然而,動輒運用財政、央行資金於處置金融機構之鉅額金融不良資產,不僅缺乏特別立法之正當性支持,且於風險應對行為之實施而言,亦略顯隨意。由於大陸缺乏專門之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現行相關金融穩定基本法律制度規則混雜於各金融法律部門之中,缺乏針對金融突發事件、危機狀態的金融穩定特別立法;是故,無論從金融穩定立法完善之角度,抑或構建未來必要之金融穩定基金制度之角度考量,及時制定實施「金融市場穩定法」均顯得重要與迫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