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所產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分別析述里斯本條約生效前,以及里斯本條約生效後之發展。並探究歐盟加入公約協定出爐後,歐盟法院2/13諮詢意見中總辯官與歐盟法院之見解。基於以上分析,本文進而討論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有待解決之難題。本文主張: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主要目的在於強化共同體之人權保障,以回應會員國憲法法院之人權挑戰;其次,則係藉由人權保障,強化共同體之治理正當性。然而,共同體加入公約之法律基礎,在2/94意見中遭到歐洲法院否定,歐洲法院認為共同體條約並無共同體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法律基礎,同時,共同體條約第235條之補充權限並不足以支撐共同體此一更改共同體憲法架構之加入公約行為。因而,憲法條約以及里斯本條約乃賦予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權限,同時並課予聯盟加入公約之義務。基於此一法律基礎,聯盟乃與公約締約方進行加入公約談判,加入公約協定草案則對於歐盟之超國家組織特質有所規範;就具體義務而言,做出事前參與程序、共同被告等特別制度設計,以規範聯盟在公約架構下以及歐洲人權法院前訴訟程序之進行。然而,此一協定草案之歐盟法合憲性仍為歐盟法院所質疑,就歐盟法院之見解而言,本文認為歐盟法院似有過度強調歐盟法秩序自主性之嫌,蓋因歐盟法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主要目的乃在於接受歐洲人權公約法秩序進入歐盟法秩序,而歐盟法秩序受到歐洲人權公約法秩序之節制。此時,歐盟法院應審酌之重點在於加入公約是否有強化歐盟法秩序之人權保障,而非強調歐盟法之自主性、一致性或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