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成年人監護,其立法政策係由「宣告禁治產」一級制,改採「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二級制。為配合此一立法政策,民法總則(民法十四、十五、十五之一、十五之二)、親屬編(民法一一一至一一一三之一)及民訴法(民訴法五九七至六二四之八),均已先後完成立法程序公布,並定於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在新法施行後,始繫屬於法院之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固無問題。在新法施行前,因無輔助宣告制度,固不生如何適用關於輔助宣告規定之問題;如為禁治產宣告(新法改稱監護宣告)事件,在新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者,於新法施行後,應如何續行其程序,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