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實務,常以「限制出境」處分,藉以順利追訴被告。該論文認為此舉不僅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更有可能侵害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言論講學自由,乃至於人性尊嚴。惟以主要人權核心理論,應針對「居住遷徙自由」部分,其他基本權則被吸收。所以,雖然司法院釋字第558號劉鐵錚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憲法第10條規定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遷徙自由之外延亦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基本權」。但畢竟是不同意見書,過於擴大「限制出境」處分的侵犯基本權種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