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芳教授:各位先生女士大家早,非常歡迎大家來參與這一場座談會,也非常感謝台灣法學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與我們世新大學法律學系一起合辦這場座談會。這些議題有些是在國內爭議已久的議題。我們向來認為,地方自治權它的核心包括財政的自主,可是依照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的規定,變成要課徵租稅,一定要由法律定之,就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此外,如果是其他的公課,依照憲法第23條的規定,因它也是限制財產權,要以法律定之,它也是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另外就是憲法第107條第7款有關於國稅、省稅、縣稅的劃分,是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換句話說,這種財政的劃分,還有稅賦的劃分,是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也就是說是中央來決定的事項。因此在如此法律架構下,就會衍生到底地方就它的財政自主權的範圍有多廣,還有它的內涵到底是什麼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