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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12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鄧羽秢
中文摘要
民法第1001條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而言,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正當旅行、服役等。談判離婚屬解決紛爭之過程,與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無關。實務上,當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目的在證明對造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且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自不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違反誠信原則問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權利保護必要誠實信用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預告終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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