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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能勝任工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鄧羽秢
中文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係指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且須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又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解僱與勞工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依此標準判斷並解僱勞工,方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最後手段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婚生推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撤銷假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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