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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法律上原因——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不當得利制度,旨在矯正及調整因財貨之損益變動而造成財貨不當移動之現象,使之歸於公平合理之狀態,以維護財貨應有之歸屬狀態,俾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不致遭到破壞。故當事人間之財產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倘無法律上之原因,即可構成不當得利。且不當得利之成立,不以出於受損人之給付行為為限,如因受損人給付以外之行為,使他人之財產有所增益,亦可成立不當得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無法律上原因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他方受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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