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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損害賠償之方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其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義務,故應以原給付標的物於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於起訴前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如能證明在請求或起訴前有具體事實,可以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應以該較高之價格為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原來狀態應有狀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確定支付命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私法自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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