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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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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出資買賣股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當事人約定合資或共同出資買賣股票,以賺取買賣差價之利潤者,雖非約定經營共同事業,而與民法第667條所規定之合夥契約未盡相同,惟其互約出資買賣股票,並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之情形,仍與合夥契約性質類似,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共同出資買賣股票
、
經營共同事業
、
類推適用
、
合夥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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