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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事事件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於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審理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例如合併或追加提起之一般民事訴訟事件為先決法律關係之爭執、合併或追加須合一確定之第三人、就抵銷之餘額為反請求等是。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家事事件法丙類事件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有統合處理之必要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應收之股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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