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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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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雇主所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或其他可歸責事由存在為必要,即非在對於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在維護勞工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係以生活保障為目的之照顧責任,自非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至同法第60條係法令就雇主之法定補償責任與其應負之損害賠償間,特設得抵充之規定,無其他連帶賠償義務人得執以抵充或抗辯係屬雇主之清償,可同免給付責任之餘地。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
補償
、
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
、
雇主
、
抵充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企業經營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私有土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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