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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權可行使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又民法第490條及第505條第1項有關承攬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規定,性質上為任意規定,並無強制性,倘當事人間另有給付要件之約定,自不受此規定之限制,而應依約定之要件行使,在該約定要件完成前,其承攬報酬請求權之行使即難謂已達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請求權可行使時承攬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使用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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