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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7 (201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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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之規範不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限;又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之規範目的,僅在禁止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除去其一,即不致違反該規定,公司法就該同時當選之情形,雖未規定如何定其效力,惟其立法目的及所生當選席次如何決定之問題,與該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5項之規定大致相同,自得類推適用該規定,認違反時,監察人之當選失其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
代表人有數人
、
分別當選
、
董事或監察人
、
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
、
公開發行公司
、
證券交易法
、
監察人之獨立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兩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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