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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7 (201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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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重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若經自辦重劃會協調不成雙方未合意終止租約者,其租賃契約當然繼續。而在耕地租賃雙方經自辦重劃會協調不成時,出租人應否給付補償費,事涉租賃契約之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變動事項,既非土地重劃業務當然範圍,本不屬中央主管機關被授權立法之範疇,是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自無隱藏性之法律漏洞可言。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重劃
、
不能達原租賃之目的
、
終止租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成年收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信託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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