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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5 (201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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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格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故勞動契約以具有從屬性為其特質。從屬性可分為人格上的從屬性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所謂人格上從屬性,係指勞工對於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且對於雇主工作上之指揮監督有服從之義務。所謂經濟上從屬性,係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人格上
、
經濟上
、
從屬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土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婚姻訴訟事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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