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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且此種人力需求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又勞工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如與其所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約定不符,即難認雇主係因該定期勞動契約所定特定性工作之需求而簽訂該契約,應認不符勞基法第9條第1項所定因特定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之情形。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勞動契約不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定型化契約條款——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顯失公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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