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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出賣人以買受人債務不履行,而沒收其已付之買賣價金充為違約金,若出賣人於買受人為該違約金酌減主張之訴狀送達時,已知其情事,為免訴訟延滯影響當事人權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59條第2項規定,即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受領人而應加付利息。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當得利違約金惡意占有人類推適用自訴狀送達之日起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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