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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407 (20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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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成年子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一、修正前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自幼撫養為子女,不必具備書面」,無論被收養人有無法定代理人皆有適用。二、生父之撫育,須其主觀上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始生認領之效果。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
、
認領
、
收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07 (201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定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資訊揭露——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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