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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406 (201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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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起訴證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1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當事人一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五四條第五項規定,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註記,如他方向法院請求塗銷並聲請不得再為申請該註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係屬無保全必要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起訴證明
、
善意受讓
、
訴訟繫屬之註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06 (2014: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廣告不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職權範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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