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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6 (20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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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行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行為均非法律關係本身,而係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皆不得以其有效或存在與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行政行為
、
事實行為
、
法律關係
、
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
、
確認訴訟之標的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運動彩券——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程序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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