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是「大家」的錢。但精確言之,公共基金的所有權歸屬於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對公共基金之所有權歸屬語焉不詳。目前學說見解分歧,有認為公共基金是類似合夥的獨立財產,由全體區分所有權公同共有,但與區分所有權人之自有財產明顯區別。有認為公共基金為區分所有權人分別共有。有認為公共基金為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所有」,但沒有明確說明是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或其他特殊共有類型。從2000年至今,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最高法院判決有257筆,但最高法院也始終躲避這個解釋論的燙手山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