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基於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項對澳大利亞之的締約行為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葡萄牙主張澳大利亞違反尊重葡萄牙居於非自治領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東帝汶之管理國(administering power)的權利與東帝汶人民的自決權,逕與不法佔領東帝汶之印尼簽訂劃分東帝汶與澳大利亞間之大陸架條約(1989年條約)。由於印尼並不接受國際法院之管轄權,印尼並非訴訟當事國。對於澳大利亞主張基於印尼並非訴訟當事國之一方,國際法院之判決將對印尼的權利與義務產生影響之理由,國際法院以12票對2票之判決認定其於本案並無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