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點,從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或審查意見見解之變化,可看出臺灣實務見解之變遷過程。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前,不同年度之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之見解並不一致,詳言之,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所提之法律問題為:甲之生母丙與被告乙(即法律上推定為甲之父)均未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之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甲其後能否提起確認與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討論意見有肯、否二說。初步研討結果採肯定說,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雖推定為婚生子女,但此種推定僅屬法律上之一種擬制,非不得以反證推翻之。即使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已過,該子女若有證據證明其非該目前推定之生父所生之子女(如血緣鑑定報告),仍應可提起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之訴,此非但符合真實,確實考量原告之最佳利益,是甲得提起本件之確認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