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刑法草案廢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 276 II)及業務過失致傷罪(刑法§ 284 II),並相應地提高過失致死罪(刑草§ 276)及過失致傷罪(刑草§ 284)之法定刑,則是相當突破性的修法。依據立法說明,廢除業務過失之理由有二:一、業務過失行為未必造成較大的法益損害,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違反平等原則,且從事業務之人亦未必有較強之危險認識和迴避能力。二、司法實務擴張業務範圍,已超越人民的理解範圍。因此,在提高普通過失致死傷罪之法定刑後,法官得依個案情節量處適當的刑罰,沒有維持業務過失致死傷罪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