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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稽徵程序與相關法律問題兼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判字第二九一號判決
作者 陳明燦
中文摘要
台灣農政與稅捐稽徵機關為因應內政部於2000年1月26日刪除土地法第30條(農地農有)之立法政策,乃分別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以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此外,中央稅捐稽徵主管機關(財政部)更增定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以作為規範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稽徵程序。然而證諸實際,上揭規定爭議迭生,應值探究。於是,本文乃先從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立法目的、立法沿革以及修正理由為出發點,繼之,乃以相關判決為分析對象,進言之,本文特以原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與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予以分析,蓋該二法院所持見解不同,應有分析比較以及釐清爭議之價值,最後,本文再藉由綜整分析法據以提出若干見解,並以之作為本文結論,期能作為相關單位未來修定土地稅法之參考。綜之,本文認為:一、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30日內」之法律性質應僅屬「訓示規定」,而非「強行規定」;二、未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即不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已顧及「稽徵經濟原則」;三、「農用證明書」之申請應以其所有權人為限;以及四、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起訖頁 173-196
關鍵詞 農業用地不課徵稅捐土地增值稅實務見解法制分析
刊名 月旦財經法雜誌  
期數 200909 (1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德國個人所得稅家庭申報制度的經驗與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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